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体育竞赛表演业发展,打造体育品牌赛事,鼓励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举办高水平体育赛事,推动我市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厦府办〔〕9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对象为在本市举办体育赛事的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
第三条 补助范围为在本市举办的各类高水平体育赛事,主要包括国际性体育赛事、全国性体育赛事、“一带一路”及“金砖国家”体育赛事、海峡两岸体育赛事,以及其他具有自主品牌,且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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