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公开征求厦门市勘察设计企

发布时间:2021/8/31 13:5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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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主管部门、各勘察设计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勘察设计行业秩序,健全诚信体系,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引导勘察设计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建设局草拟了《厦门市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及相应计分办法(计分标准)。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相关意见或建议,请于年8月16日前反馈至厦门市建设局勘察设计处。

  附件:厦门市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厦门市建设局

  年8月4日

  (联系邮箱:kcsjc

.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厦门市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综合

  评价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勘察设计行业秩序,健全诚信体系,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引导勘察设计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商注册地在厦门市的勘察设计企业、在厦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外地勘察设计企业或自愿参加综合评价的其他勘察设计企业,其综合评价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勘察设计企业,是指具备工程勘察资质或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是指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评价实施单位,对勘察设计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的综合情况进行评价。

  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集中开展一次。

  第四条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为工程勘察、建筑工程设计、市政工程设计、专项工程设计(含装饰设计、钢结构设计、幕墙设计等)系列。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评价实施单位,是指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质量安全机构、造价管理机构、招投标管理机构、消防审验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等,以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如发改、财政、规划、人防、消防、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健全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以下简称“评价体系”),组织实施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

  其他评价实施单位依据职责和本办法,具体开展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配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评价体系。

  第六条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实施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依据项目监管权限、操作规程,及时记入、更新勘察设计企业的评价信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

  第二章企业评价内容

  第七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内容由企业技术经济实力、施工图审查情况、勘察设计监管情况(含企业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建设单位评价情况4个部分组成。

  第八条企业技术经济实力评价是指对勘察设计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顶尖技术力量、资质等级、代表性较强的高水平业绩、纳税贡献度等方面的量化评分,反映企业具备的技术力量和经济实力等方面的情况。

  第九条施工图审查情况评价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勘察设计企业送审的勘察设计文件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重要技术标准和政策性规定情况、文件深度、送审填报信息等方面的量化评分,反映企业送审的勘察设计成果质量、合规性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条勘察设计监管情况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开展勘察设计活动监管发现的勘察设计企业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的量化评分,反映企业在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情况。

  勘察设计企业良好行为包括勘察设计企业获各级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扬、勘察设计项目获奖、抢险救灾及其它好评等方面。

  勘察设计企业不良行为包括勘察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存在勘察设计质量安全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被各级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理(曝光、约谈、责令改正)等方面。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评价得分是指勘察设计任务委托方在施工图审查合格后,根据勘察设计企业技术和服务水平对勘察设计单位的量化评分,反映企业受委托方的满意认可度。

  第十二条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总分分,具体计分办法(含计分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制定公布。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行业发展或政策引导需要,适时调整评分办法(含计分标准)。

  第三章企业信息的采集、审核和管理

  第十三条企业信息的采集分为基础信息的采集和评价信息的采集。信用评价申报信息采取诚信申报承诺制,勘察设计企业对信用评价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企业基础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企业性质、企业地址、在厦所属区、在厦经营住所、营业执照、资质等级、法定代表人及其联系方式、在厦主要管理人员及其联系方式等。

  企业基础信息由勘察设计企业在每次评价开始前15个工作日按要求在“厦门市勘察设计全过程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上主动申报。企业基础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在发生变化后15个工作日内在“系统”上提交变更申请。

  第十四条企业技术经济指标由勘察设计企业及时在“系统”主动申报。勘察设计企业可申报的评价信息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不予采集纳入评价。

  第十五条施工图审查情况的采集,由施工图审查机构根据审查情况和评价标准,在审查过程中实时将相关评价信息录入“系统”。

  第十六条勘察设计良好行为的采集,由勘察设计企业凭书面证明材料,及时在“系统”主动申报。勘察设计企业可申报的评价信息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不予采集纳入评价。

  第十七条勘察设计不良行为的采集,由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评价标准,按照“谁作出、谁采集”的原则,在出具行政处罚或监管处理结果正式作出后的15日内,将相关评价信息录入系统。

  发改、财政、规划、人防、消防、环保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可将发现的情况在30日内,函告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司法机关依法认定的违法犯罪信息、省级及以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建设系统以外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及相关不良行为信息,勘察设计企业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20日内,凭处罚文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在厦门市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主动申报。

  对不按规定申报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九条评价实施单位原则上不对企业申报的技术经济指标、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信用信息作实质性核查,进行网上形式核对时,主要核对良好行为、不良行为及主要经济指标的填报内容、格式及类别选择是否正确,核对后在评价系统公示公开。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对发现的错报、漏报的评价信息责令勘察设计企业或相关责任主体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十条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及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应当在“评价系统”上公示和发布,信用信息和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写明异议受理部门。

  公示无异议的勘察设计信用信息,自公示期结束的次日起在评价系统对外公布。

  对公示的信用信息和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有异议的,按本办法第四章相关规定处理,自处理完结的次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记载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的纸质、影像等资料由勘察设计企业保存备查,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为3年。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电子数据保存期为3年。

  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电子数据的储存介质按相关规定保管。

  第二十二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评价系统进行复查核验,保证系统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评价。

  第四章异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外公布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异议受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建立健全处理机制。

  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异议由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处理的,原评价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勘察设计信用信息和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公示期内,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异议人应当提供真实身份、有效的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回复异议人。

  第二十五条企业技术经济指标的异议处理,以有关法定机关出具的有效文件为依据。

  第二十六条对公示期内的企业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信息持有异议的,异议受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并在作出处理意见的次日内在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生效,同时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异议人。

  第二十七条对公示期内的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持有异议的,异议受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并在作出处理决定的次日内在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生效,同时将处理决定书面告知异议人。

  第二十八条生效的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数据,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任何经批准更改后的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数据,不具有溯及效力。

  第五章企业评价结果及应用

  第二十九条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

  A表示良好;B表示较好;C表示一般;D表示较差。

  评价等级与考核结果的对应关系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发展情况或政策需要进行确定。

  第三十条评价期中新申请参评的勘察设计企业,根据计分办法实时给予其相应等级。

  第三十一条勘察设计企业因其勘察设计行为导致一般质量安全事故(无亡人)的,两年内其评价等级不高于B;导致较大质量安全事故(无亡人)的,两年其内评价等级不高于C,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导致亡人或重大、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两年内其评价等级为D,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勘察设计企业涉嫌存在不良行为而尚在处理中的,其评价等级可暂不确定,待处理完成后适时公布。

  当勘察设计企业发生严重失信行为或重大违法时,可即时动态调整该企业的评价等级。

  第三十二条勘察设计企业知道或应当知道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信息所发生变动会降低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等级,未及时申报或隐瞒不报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按规定记企业不良行为且根据情况调整其评价等级。

  第三十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等级,在评价周期结束后公示评价等级为A、B级的企业名单,其中A级名单附各企业Zi得分值。对公示无异议的,自公示期结束的次日起在评价系统对外公布;对公示评价等级有异议的,按本办法第六章相关规定处理,自处理完结的次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将企业技术实力、经济实力、业绩情况、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等单项指标评价结果对外公布。

  第三十五条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可将厦门市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或单项指标评价作为评标或定标要素。

  第三十六条招标项目以投标人评价结果或单项指标评价结果作为考量投标人企业实力标准的,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应当按照联合体中综合评价等级最低的企业确定联合体的评价等级。

  第三十七条参加本综合评价的勘察设计企业承接厦门市财政投融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勘察设计费可根据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予以差别化管理。

  第三十八条监管职能机构应当根据企业的评价等级,实行差别化监管。监管分为绿色、蓝色、黄色、红色四种监管类别,具体内容为:

  (一)绿色监管类别:适用于评价等级为A级的企业。实行激励机制,以支持发展为主,鼓励其做大、做强、创优,实施简化监督和较低频率、较低项目抽检率的日常检查(含书面检查方式,下同),在评比表彰中,予以优先推荐。

  (二)蓝色监管类别:适用于评价等级为B级的企业。实行引导机制,帮扶、督促与监管并重,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或适度项目抽检率的日常检查。

  (三)黄色监管类别:适用于评价等级为C级的企业。实行限制机制,防范与监管并重,实施强化监督和较高频率或较高项目抽检率的日常检查。

  (四)红色监管类别:适用于评价等级为D级的企业。实行惩戒机制,以重点防范为主,实施行业重点监管和高频率或高项目抽检率的日常检查。

  专项检查或考评、举报投诉核查、上级督办件核查或案后回查等非日常检查不受上列类别限制。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勘察设计企业在信息采集和评价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虚报、谎报企业信息的,一经查实,撤销原评价等级,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参加下一周期评价,实施红色监管,并纳入厦门市建筑市场“严重失信名单”管理12个月。

  第四十条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加强评价工作人员廉政教育,建立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健全监管措施,有效制约权力运行,预防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第四十一条评价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中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评价实施单位收到评价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工作纪律投诉举报、信访的,应当依规予以核实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信息等内容均在厦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发布,需在其他媒介上发布的,内容应保持一致。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下载:·附件厦门市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附件1厦门市勘察设计企业评价计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附件1-1勘察设计企业技术经济实力评价标准(工程勘察).xlsx·附件1-2勘察设计企业技术经济实力评价标准(建筑工程设计).xlsx·附件1-3勘察设计企业技术经济实力评价标准(市政工程设计).xlsx·附件2施工图审查情况评价标准.xlsx·附件3-1勘察设计行为(良好行为)评价标准.xlsx·附件3-2勘察设计活动监督管理情况(不良行为)评价标准.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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